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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與非法營運的界限與區(qū)別
來源:www.fzdcwa.com 發(fā)布時間:2021年02月23日
2021年2月23日,一是主體不同。汽車租賃合同的主體為車輛所有人和承租人,非法營運的合同雙方為承運人與乘客。
二是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賺取的利潤來源不同。汽車租賃僅提供車輛,不提運輸服務,其表現(xiàn)主要有車輛的油費、過路費及駕駛勞務均由承租人承擔,租賃合同一般也沒有具體的起始地和目的地,汽車租賃的利潤來源于汽車的使用費用。而非法營運不但提供車輛,還提供駕駛勞務,油費、過路費、洗車費、停車費等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一般也由提供車輛的承運人承擔,而乘客僅支付運輸費用。
三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汽車租賃合同中,租賃方僅對租賃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不承擔車輛交接后而產生的運輸法律風險。如:汽車租賃關系中,汽車交付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除因車輛自身技術原因或者審查駕駛人資質原因可能承擔責任外,不承擔乘客的損失,還會要求承租人賠償車輛損失。而非法營運行為人不但需承擔車輛損失,還因未履行運輸合同以及履行過程中損害乘客利益,還需承擔乘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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